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民特532号
申请人**,男,1977年6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郑州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诉申请人郑州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申请人郑州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郑州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2日收到申请人**支付的购房款35万元,申请人郑州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4月15日前协助申请人**办理位于郑州市(2016)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909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镐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