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棋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402民初11899号
原告:珠海市棋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成行路**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23305861Y。
法定代表人:苏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图胜,广东融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柏轩,广东融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珠海市银桦路******之三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4139212F。
法定代表人:郭相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东,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兰,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珠海市棋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棋丰石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景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图胜、黎柏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93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4.35%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55元;3.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原告采购石料。双方于2015年7月9日签订《中航花园(一期)第二标段景观工程项目铺装石材采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石材原料用于中航花园(一期)第二标段的建设工程,并约定原告与被告办理交付材料的结算后,被告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被告逾期付款的,需向原告按货物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已于2016年12月11日与被告进行结算,但被告并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经原被告进行对账,双方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了《中航花园一期二标段工程项目供货(石材)结算核实单欠款单》,双方再次确认自2016年12月11日起付款往来情况,被告拖欠原告石材货款共计293000元,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被告从未刻过“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没有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向原告购买材料的人员也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原告应向购买材料的相关人员主张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采购合同上加盖的是项目专用章,也不是合同专用章,原告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我方没有委托任何人与原告进行材料款的相关结算。根据原告当庭补充提交的证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4民初2819号案件虽然已经调解,但是该案件的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案调解书也没有确定相关人员是我方工作人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被告佑景园林公司(甲方)与原告棋丰石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中航花园(一期)第二标段景观工程项目铺装石材采购合同》,约定为保证甲方中航花园(一期)第二标段景观工程材料的供应,甲方向乙方采购花岗岩石材,双方约定了石材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价格及数量;供应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至项目完工为止;乙方负责将甲方订购的货物送至甲方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工程项目的指定地点;货物的数量到达甲方指定场地后,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清点到货数量,最终结算以甲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为准;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50000元,待乙方货物到达本工程材料使用总量的60%,且甲方收到建设方的工程进度款后,甲方应在7天内支付乙方所供货物的80%材料款(不含定金),乙方继续供货,直至本项目(第二标段)所有石材供应完毕且与甲方项目部办理材料结算后1个月内甲方无息支付乙方所有材料款;甲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保证按期支付材料款,甲方逾期付款的,按已供货物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乙方供应的材料,如有破损无法使用的,将按进货价退还给乙方,相关费用乙方自负等。该采购合同落款处甲方盖章为“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签字代表为“吴星林”;乙方盖章为“珠海市棋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字代表为“苏锋”。
原告提交的中航花园二标段送货清单显示,2015年5月24日至2015年11月11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货三批次共20余车石材(含重加工及后期补货)合计石材款671818.77元,上述送货清单均由“戴康贵”签收,落款注明“中航花园园林二标戴康贵”、“中航佑景园林戴康贵”等字样。
原告于2016年12月11日就供货批次、数量、金额等与被告进行结算,注明供货石材款合计671818.77元,并出具了《中航花园一期二标段石材结算清单》,被告项目部负责人杨英在该结算清单下方空白处手写如下内容“扣除因卸货时破损的材料价值824.16元,最终该结算总价为670994.61元。截止2016年12月5日已付款330000元,尚欠340994.61元。注明:经双方确认最终结算款为671000元,因材料损耗问题扣款8000元,已支付材料款330000元,尚欠材料款333000元”。
2017年1月24日,原告法定代表人苏锋出具收条,载明收取中航花园二标段材料款40000元整。2019年6月10日,杨英向原告出具《中航花园一期二标段工程项目供货(石材)结算核实单欠款单》,内容为“经项目负责人杨英2016年12月11日核对尚欠乙方货款333000元,现再经查2016年12月11日后付款往来情况,今实际欠款额为293000元。落款为“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英”。
被告庭审时陈述该公司从未刻制或使用过“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且否认吴星林、戴康贵、杨英为其公司员工,认为向原告采购石材的并非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补充提交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4民初2819号民事案卷中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该院(2019)粤0404民初2819号民事调解书、珠海棋瑞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中航二期二标石材购销合同、中航花园二期二标段石材结算清单、中航花园二期二标段工程项目供货(石材)结算核实单欠款单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珠海棋瑞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锋)与被告于2019年3月5日签订《中航二期二标石材购销合同》,该合同落款处签章亦为“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合同签署人为“杨英”,且中航花园二期二标段工程供应石材相关结算清单、结算核实单欠款单上的项目负责人均为“杨英”。2019年8月16日,珠海棋瑞石业有限公司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佑景园林公司支付中航花园二期二标段材料款386294.25元及利息,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9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分四期向珠海棋瑞石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86000元,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被告庭审时表示在上述(2019)粤0404民初2819号民事案件中同意调解是为了减少矛盾,替实际欠款人垫付拖欠的材料款,实际欠款人系挂靠在被告公司,双方尚未就工程项目结算,对该说法被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另原告提交的《珠海市建设工程结算复核表》显示,工程名称为中航花园一期室外景观工程(二标段),其中送审单位为“珠海中航通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所盖印章为“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工程结算的经办人为杨英。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佑景园林公司是否为《中航花园(一期)第二标段景观工程项目铺装石材采购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否应承担尚欠石材款的支付义务。本院对此作如下评判:
首先,从原告提交的加盖“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珠海市建设工程结算复核表》来看,杨英作为中航花园(一期)室外景观工程(二标段)施工单位的经办人在结算复核表上签名。从(2019)粤0404民初2819号民事案卷中的相关证据材料来看,杨英亦作为项目负责人在购销合同、相关石材结算清单、结算核实单欠款单上签名,被告对该部分材料款最终予以确认并同意调解分期支付拖欠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使原告产生合理信赖,有理由相信杨英有权代理被告对供货材料款进行结算及确认。其次,被告虽否认其公司刻制使用过“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但被告并不认为系有人私刻印章,冒用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亦未采取任何按常情常理应采取的维权或追究措施。由此推断,被告知悉有人将“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用于中航花园室外景观工程项目的相关合同中,而被告持默许态度。再次,被告主张应由实际欠款人支付拖欠的材料款,实际欠款人系挂靠在被告公司,但被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印证上述说法,被告不应将所谓内部挂靠关系作为本案拒付材料款的抗辩理由。综上,本案原告提交的采购合同、送货清单、结算清单、结算核实单欠款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93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中航花园(一期)第二标段景观工程项目铺装石材采购合同》中约定“甲方保证按期支付材料款,甲方逾期付款的,按已供货物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55元(671000元×5‰),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已就被告延迟给付货款约定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另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棋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93000元;
二、被告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棋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55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棋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3元,由被告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倩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美美
附全案证据目录:
原告珠海市棋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航花园(一期)第二标段景观工程项目铺装石材采购合同(2015年7月19日);2.中航花园一期二标段工程项目供货(石材)结算核实单欠款单(2019年6月10日);3.中航花园一期二标段石材结算清单(2016年12月11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一批第一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6月24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一批第二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6月25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一批第三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6月28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一批第四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5月30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一批第五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8月11日);4.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二批第一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8月11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二批第二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8月12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二批第三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8月20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二批第四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8月31日);5.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三批第一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9月11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三批第二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9月10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三批第三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9月13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三批第四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9月13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三批第五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9月21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三批第六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9月23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三批第七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9月26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三批第八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10月4日)、中航花园二标段第三批第九车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10月23日);6.中航花园二标段重加工材料清单(2015年10月26日);7.中航花园二标段补货材料送货清单(2015年11月11日);8.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4民初2819号民事调解书;9.营业执照副本(珠海棋瑞石业有限公司)、苏锋身份证复印件;10.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1.中航二期二标石材购销合同;12.中航花园二期二标段石材结算清单3张;13.中航花园二期二标段工程项目供货(石材)结算核实单欠款单(2019年6月10日);14.珠海市建设工程结算复核表。
被告珠海市佑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