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91民初2194号
原告:珠海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之三。
法定代表人:郭相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寿,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兰,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横琴富华文博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1250。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原告珠海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横琴富华文博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82元,由原告珠海市***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斌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