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2923号
原代:***,男,1960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长葛市南席镇教门庄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110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市直幼儿园,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0827313291333。
法定代表人:**,任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长葛市八七路10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08200575619XU。
负责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代:长葛市业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32446913U。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1年7月4日出生,住长葛市。
原告***与被告长葛市市直幼儿园、长葛市教育体育局、长葛市业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