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业兴建筑有限公司

长葛市业兴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恢818-1号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业兴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市区**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长葛市业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082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工商登记、证券、保险、不动产、民政、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我院又对被执行人进行二次查询,未发现新的财产。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目前,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执恢8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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