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业兴建筑有限公司

长葛市业兴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执3271号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业兴建筑有限公司,住长葛市市区**大道中段。 被执行人:***,男性,195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长葛市业兴建筑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082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长葛市业兴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执32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红     杰 审判员 张     建     岭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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