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鸿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89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法定代理人:张晓星,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被告:***,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第三人:许昌鸿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桂妮。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许昌鸿安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尹秀甫
人民陪审员  赵翠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张文静
书 记 员  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