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执恢23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许昌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祥和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许昌鸿安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鸿安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6387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武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