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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占、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1177号 原告:**占,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莲城大道与***交叉口东南角联通公司大楼20层。 负责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前进路(祥和小区小高7号楼西单元7层702)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占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占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09元,由原告**占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