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1177号
原告:**占,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莲城大道与***交叉口东南角联通公司大楼20层。
负责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前进路(祥和小区小高7号楼西单元7层702)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占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占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09元,由原告**占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