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鸿安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民辖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前进路(祥和小区小高7号楼西单元7层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永兴东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3民初41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2)豫1003民初4113-2号民事裁定书,将河南***电气有限公司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理解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一案,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述法律规定理解错误。上述法律规定是对不动产纠纷案件进行的解释,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权利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的被告是上诉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许昌市××路××小区,该地方属于魏都区管辖,所以上诉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依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河南***电气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建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应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地点位于许昌××道××号,不动产实际所在地属建安区,故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 洁 书 记 员  谷 雨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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