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7332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洛社镇双峰空调过滤器厂,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正明村。
经营者:卫雪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宏宇,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诚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玉皇山路**林海亭管理房**。
法定代表人:陈彩萍,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洛社镇双峰空调过滤器厂与被告杭州诚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洛社镇双峰空调过滤器厂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洛社镇双峰空调过滤器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洛社镇双峰空调过滤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无锡市洛社镇双峰空调过滤器厂负担。
审 判 员 张杨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秀江
书 记 员 华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