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申请人石景中、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2801财保9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石景中
被申请人: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景中、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石景中驾驶的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青A7896L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20万元)和***驾驶的车牌号为苏C201NX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价值2万元)一辆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石景中驾驶的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青A7896L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20万元)和***驾驶的车牌号为苏C201NX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价值2万元)一辆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