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2086号
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双苏堡村245号1室。
被告:**,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93号48号楼1**3层10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融公司)诉被告***、***、**、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天驰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罗 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启芸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