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宁市排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民申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93号48号楼1单元3层1031室。
法定代表人:陈园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水宾,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宁市排水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5号1号楼2号楼3号楼。
法定代表人:仵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军辉良剑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宁市排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终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