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与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民初5201之一号
原告: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93号48号楼1单元3层103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