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与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民初5201号
原告: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93号48号楼1单元3层1031室。
原告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3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淄博正翔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