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禾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禾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81民初90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介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禾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县太井路南****。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西禾宇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绿化款241390.5元及从2018年2月8日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介休市实行绿化造林工程,山西禾宇绿化通过竞标取得了部分绿化工程,后被告将部分工程交由原告负责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续支付绿化款,截止今天尚有24万未支付。经催要一直未支付。故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诉请禾宇绿化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绿化款,但其并非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不属于本涉案合同调整范畴,故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焦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