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蒲县晋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蒲县晋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蒲县乔家湾乡南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晋1033民初00212号
原告:山西省蒲县晋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建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建造师。
被告:蒲县乔家湾乡南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山西省蒲县晋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瑞公司)与被告蒲县乔家湾乡南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峪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晋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南峪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23日,原告通过投标中标后,为被告修建柏子村移民新村。2007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422602元。2009年12月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施工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原告1566000元,现欠856602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56602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欠款事实属实。被告愿意积极支付欠款,如不能按期支付,愿意用移民新村闲置住房抵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蒲县乔家湾乡南峪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山西省蒲县晋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56602元。
二、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2366元,减半收取6183元,由原告山西省蒲县晋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