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执2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北村122-1栋702,组织机构代码589175021。
法定代表人李国双。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7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款项10000元(人民币,下同)、维保费11000元、案件受理费124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款项685.97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段 伟
执行员 钟广明
执行员 简小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