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执9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北村122-1栋702,组织机构代码589175021。
法定代表人李国双。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7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24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段 伟
执行员 钟广明
执行员 杨爱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燕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