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执2424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组织机构代码某某。
被执行人***,男,某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72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款项10000元(人民币,下同)、维保费11000元、案件受理费124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的银行存款224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钟广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