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执2424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组织机构代码某某。

被执行人***,男,某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72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款项10000元(人民币,下同)、维保费11000元、案件受理费124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的银行存款224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钟广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