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荣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包头市荣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4民初2918号
原告:***,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兰兰,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丽,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荣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萨拉齐镇振华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于泽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荣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兰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达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00371.2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7912.58元(100371.2元×6%÷360天×473天,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10月31日);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3737.74元(148710元×18%÷360天×473天,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10月31日);4.判令被告以欠款100371.2元为基数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5.判令被告以欠款100371.2元为基数按年息18%支付违约金至还清欠款之日。以上合计132021.52元。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金额为8137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地毯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一批地毯,具体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供货,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2019年7月16日双方签订《工程维修质保协议》对欠款数额进行了确定。定制的地毯早已投入使用,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其余货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荣达建筑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一、地毯加工承揽合同,201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约定被告定制2110平方米尼龙印花地毯,单价67元/平方米,保修期6个月,指定交货给北屯市雲鼎国际酒店,并约定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被告签订合同代理人为崔雄,证明:原被告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
二、工程维修质保协议,2019年7月16日崔雄确认其余货款81370元未付,质保期至2019年12月30日,注明加送的地毯价值19001.2元免费送。
三、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银行转账截屏打印件、进账回单照片打印件各1张,证明:2019年3月10日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2019年4月1日付款5万元,合计已付款6万元。
四、情况说明、北屯市雲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该酒店确认2019年4月收到原告供货地毯2110平方米质量合格,已实际使用、质保期已满,证明: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付款条件已成就。
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地毯加工承揽合同、工程维修质保协议、转账截屏、进账回单、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均予确认,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9年4月1日,原告***(承揽方)与被告荣达建筑公司(定作方)签订地毯加工承揽合同,定作2110平方米尼龙印花地毯,单价67元/平方米,第四条产品保修期为6个月…第六条交货地点:北屯市雲鼎国际酒店,包工包料包安装。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即日起预付承揽方6万元,铺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一次付清。第九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付对方全额的每日5‰(违约金)。合同签章处“定作方”加盖有被告印章及“崔雄”字样签名。庭审中原告认可2019年3月10日收到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2019年4月1日收到被告付款5万元。
2019年7月16日,原告与“北屯市雲鼎国际酒店”签订质保协议,崔雄在该质保协议中确认“余工程款81370元未结算”“质保期至2019年12月30日”。
2021年4月6日,北屯市雲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包头市荣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的《地毯加工承揽合同》,承包人为崔雄,约定***将2110平方米尼龙印花地毯供货给北屯市雲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我公司已于2019年4月收到***提供的地毯2110平方米,该批地毯已经实际安装投入使用,且保质期已满,没有任何问题。…”
因被告拖欠其余地毯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2019年4月1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记载承揽人为原告,合同签章处定作方位置加盖有被告印章,加盖印章应为被告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合同义务。
合同约定被告定作2110平方米尼龙印花地毯,单价67元/平方米,合同总价应为141370元。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北屯市雲鼎国际酒店,该酒店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于2019年4月收到合同约定2110平方米尼龙印花地毯、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本院对原告已交付合同约定地毯且质量合格予以确认。原告认可已收到被告付款6万元,原告自认的事实有利于被告,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约定“铺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一次付清”,2019年7月16日被告签订合同人崔雄确认质保协议,可视为原告已完成地毯铺装。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余地毯承揽款81370元(141370元-6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利息、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付对方全额的每日5‰(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受有损失。本院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7月16日地毯铺装完成时付清余款,对原告构成违约,至少使原告受到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应予弥补。采被告违约时(2019年7月16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6511.33元(81370元×4.75%÷365天×473天×1.3,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年利率6.175%(4.75%×1.3)支付原告违约金至付清款项为止,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超出部分的利息、违约金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荣达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头市荣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承揽款81370元;
二、被告包头市荣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6511.33元,并以未付承揽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承揽款为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合计87881.33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978.67元,由原告负担49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尚晓宁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汪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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