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2民初3695号之一
原告:***,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萍,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149740939W。
法定代表人:杨诗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广,安徽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2019年11月22日,原告以被告已一次性支付原告向交警队工地、三元口廉租房工地、农村合作银行工地供应水泥的水泥款140000元,上述三个工地水泥款已全部付清,双方之间无任何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蕾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