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森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211民初3703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森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39445237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149740939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森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被告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森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森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订阅费用2356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公司从事的业务为金蝶软件的推广及售后维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29日签订了《金蝶KIS云订阅合同》,约定原告保证所许可的金蝶软件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软件的运行从实质上符合与之相关的产品手册中规定的功能。双方确认,被告的订阅期限为2021年6月29日至2026年6月28日,被告同意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订阅费用,即23562元。2021年7月8日,被告订阅的金蝶KIS云·旗舰版交付成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订阅费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迫于无奈,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辩称,第一点,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6月29日签订的金蝶KIS云订阅合同,已于2021年的7月13日终止履行,随后解除。第二点,因被告向原告购买的金蝶KIS云这个软件,原告方并未完成实际交付,造成被告方无法正常使用该软件,为此,被告方不得不从其他***软件代理商处重新购买软件,因此,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请。 反诉原告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21年6月29日签订的《金蝶KIS云订阅合同》。事实及理由:双方于2021年6月29日签订的《金蝶KIS云订阅合同》,反诉被告至今未交付案涉软件系统。经反诉原告向金蝶软件公司核实,金蝶软件公司已经与反诉被告解除了经销合作关系。金蝶软件公司无履行《金蝶KIS云订阅合同》资质和能力,我发提供软件产品和售后服务。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且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反诉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徽森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金蝶软件代理商,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系金蝶软件使用者,安徽森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存在3-4年的合作业务关系,期间,金蝶软件由专业版升级为金蝶KIS云旗舰版。为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29日签订了《金蝶KIS云订阅合同》,约定原告保证所许可的金蝶软件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软件的运行从实质上符合与之相关的产品手册中规定的功能。双方确认,被告的订阅期限为2021年6月29日至2026年6月28日,订阅费为23562元。期间,原告退还了专业版未实际履行的费用。同时,2021年7月8日,安徽森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相关电脑上安装金蝶KIS软件产品。金蝶KIS软件安装后,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正常使用,不能按公司实际要求做出财务报表等事项。此后,安徽森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派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技术指导、服务。因仍然不能正常使用,7月13日,原告提议,若被告不满意可终止合同。期间,双方曾发生争执,原告陈述,必须在被告付款后,才享受相应的专属服务。2021年10月28日,原告明确表示已终止服务。 另查明,2021年11月17日,被告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与金蝶KIS软件产品另一代理商签订金蝶KIS云旗舰版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服务费24000元,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分期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诉中,本诉原告已于2021年10月28日,以其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因此,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原告的行为相互矛盾。同时,被告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表示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已解除了合同,且反诉原告已与另一代理商签订金蝶KIS云旗舰版服务合同,并在实际履行中已实现合同目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森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签订的《金蝶KIS云订阅合同》。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森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已预交),由本诉原告安徽森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  维  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巧  燕 书 记 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