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芜湖诺日朗时装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执10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繁阳镇繁阳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14974093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诺日朗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7420894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2019)皖022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芜湖诺日朗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已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仅有车辆投保信息,无其他投保信息;经实地查看,被执行人芜湖诺日朗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土地已租赁,另案提取租金;本院已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另案已查封,本案未轮候查封;有车辆登记信息,另案已查封,本案未轮候查封;有小额银行存款,未冻结未扣划;无土地、投保、公积金缴存信息;本院已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另案已查封,本案未轮候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投保信息;无公积金缴存信息;有部分银行存款,已冻结,已扣划23800元;本院已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22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芜湖诺日朗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执10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繁阳镇繁阳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14974093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诺日朗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7420894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2019)皖022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被执行人芜湖诺日朗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已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仅有车辆投保信息,无其他投保信息;经实地查看,被执行人芜湖诺日朗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土地已租赁,另案提取租金;本院已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另案已查封,本案未轮候查封;有车辆登记信息,另案已查封,本案未轮候查封;有小额银行存款,未冻结未扣划;无土地、投保、公积金缴存信息;本院已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另案已查封,本案未轮候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投保信息;无公积金缴存信息;有部分银行存款,已冻结,已扣划23800元;本院已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22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芜湖诺日朗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