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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连兆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4587号 原告:**,男,1994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兆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三路8-4号1-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兆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不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