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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兆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执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兆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双D港数字三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FJ4P2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兆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和公司)与被执行人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龙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206民初1411号一审民事判决:一、铠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兆和公司支付定作款223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兆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49元,由兆和公司负担10387元,由铠龙公司负担10662元。后因兆和公司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民终4100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民事判决书载明:一、维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兆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2177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77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大连兆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098元,均由铠龙东方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铠龙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兆和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4454298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兆和公司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铠龙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兆和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徽商银行南京分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锡洲农商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铠龙公司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已被多案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铠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财产,也未查得被执行人铠龙公司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铠龙公司的账户情况,未查得被执行人铠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资金。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惠山区××道××道××西南侧,证号分别为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100621号、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100619号、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02247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坐落于惠山区××街道证号为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1007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其他案件查封在先,本案依法办理了轮侯查封的手续。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B2××××、苏B2××××、苏B3××××、苏BM××××、苏BP××××、苏BD0××××、苏B8××××、苏BA××××、苏BB××××、苏B2××××、苏BR××××、苏BE××××的车辆。上述车辆因他案查封在先,本案依法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 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铠龙公司住所地调查,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铠龙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铠龙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现被执行人铠龙公司经本院多方查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兆和公司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兆和公司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法院予以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本案尚有执行款4454298元及相应的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民终4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舒 秀 琴 审 判 员 许 正 平 审 判 员 荆  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晨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