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八达集团有限公司今日综合服务分公司

某某、金华八达集团有限公司今日综合服务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特2947号
申请人:***,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北店村石店组。
申请人:金华八达集团有限公司今日综合服务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420号。
法定代表人:洪小军。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
人金华八达集团有限公司今日综合服务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金华市婺
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金华八达集团有限公司今日综合服务分公司支付拖欠
***的工资12300元(已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
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金华八达集团有限公司今日综合
服务分公司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
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
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张标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迟庆娟
书 记 员 徐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