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拓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和兆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3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和兆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兴路西侧万骏经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5EFKFBOJ。
法定代表人:雄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波,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怡,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小和山新苑******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9886026K。
法定代表人:代阿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杭州炫影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新联路******信用代码91330185M2B2PX18D。
法定代表人:张欢。
上诉人深圳和兆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和兆丰公司)、上诉人杭州***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拓佳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杭州炫影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炫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9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和兆丰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解除和兆丰公司与拓佳公司于2019年9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HJXXXX的《项目合同》;2.拓佳公司双倍返还已收合同款966319.2元;3.拓佳公司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138045.6元;4.拓佳公司赔偿和兆丰公司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等损失120000元、员工宿舍租金损失6400元、水电费损失10000元、人员劳动报酬损失12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拓佳公司承担。
拓佳公司一审反诉请求:1.和兆丰公司支付拓佳公司494268.40元;2.和兆丰公司支付拓佳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38045.6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和兆丰公司承担。庭审中,拓佳公司变更反诉请求:一、要求和兆丰公司支付拓佳公司货款156530.40元,第二项金额变更为359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9月25日暂计至2020年2月10日,参照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实际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和兆丰公司与拓佳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2020年1月9日解除;二、拓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和兆丰公司支付违约金138045.6元;三、拓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和兆丰公司返还货款94409.6元;四、拓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和兆丰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五、驳回和兆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拓佳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85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和兆丰公司负担10218元,由拓佳公司负担3305元,本诉受理费和兆丰公司已预交。反诉受理费5062元,由拓佳公司承担,反诉费拓佳公司已预交。
和兆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五项;二、改判拓佳公司向和兆丰公司双倍返还已收合同款966319.2元(一审判决返还94409.6元,上诉额871909.6元);三、改判拓佳公司向和兆丰公司赔偿损失256400元(一审判决赔偿100000元,上诉额156400元);四、改判拓佳公司立即拆除所有假冒设备,并取回5台未拆封的假冒设备;五、一二审诉讼费由拓佳公司承担。
拓佳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和兆丰公司认为拓佳公司存在的违约情形都与事实不符;二、和兆丰公司诉请要求承担违约金、双倍罚款、工期延误责任等上诉理由不成立,拓佳公司没有违约情形,至多也是瑕疵履行,但是和兆丰公司实际使用了设备,拓佳公司不应承担一审判决的违约责任。
拓佳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和兆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和兆丰公司支付拓佳公司货款156530.4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和兆丰公司承担。
和兆丰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上诉状及一审答辩意见。一、一审对拓佳公司严重的设计违约、采购违约、供货违约、设备安装违约、软件供应违约、工期违约等6项根本违约查明不清,遗漏了多项严重违约行为。二、拓佳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和兆丰公司可以拒收货物,要求拓佳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483159.6元货款(按合同应双倍返还)。三、一审判决仅酌定和兆丰公司损失100000元,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缺乏法律依据。四、一审判决认为“双倍返还货款”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属于混淆“单项违约”与“多项违约”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错误。五、一审判决侵犯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随意认定违约金过高,肆意改变当事人约定。六、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明显不公,理应由拓佳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炫影公司未参加二审诉讼,亦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二审期间,和兆丰公司补充提交以下证据:一、豆豆机器人空间站宝安校区开业报道。二、豆豆机器人空间站宝安小区租赁合同。证据一、二共同证明和兆丰公司经营的同类项目宝安校区位于宝安西乡街道,200㎡,于2018年11月18日开业试营。而涉案南山香悦里校区位于南山区招商东路与后海滨路交汇处,建筑面积472.96㎡(未包含赠送面积97.66m2),比宝安校区地理位置更优越,潜在市场更广,且建筑面积规模更大,应收培训费应是宝安校区10倍。三、宝安校区2018年11月、12月营收银行转账记录(广发银行)。四、宝安校区营业交易明细(银座银行)。五、南山校区营业交易明细(银座银行)。证据三、四、五共同证明如下:1.和兆丰公司经营的同类项目宝安校区2018年11月、12月试营期间,两个月营收70多万元(转账为53万元,另有部分现金等其他方式收款)。2.涉案项目2020年9-12月预售及试营期间营收合计约100000元(平均每月2.5万元),远远低于应收(每季度约1050万元)。因拓佳公司多项违约给和兆丰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六、南山香悦里商场开业媒体报道截图,证明涉案项目所在商场于2019年9月3日已整体开业运营,开业期间商场举行了大规模的开业庆典,进行了大量报道宣传推广,并且连续一个多月举行各项优惠活动等各类大型开业活动,吸引了大量客流,刚开业属于招生黄金季。七、拓佳公司未拆封的假冒设备图片,证明拓佳公司提供了大量假冒品牌设备,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教学质量,其中5台ina**设备至今仍未拆封。相关假冒设备至今长期占用和兆丰公司经营场地,需要支付大量场地占用费及保管费,拓佳公司应当立即拆除所有假冒设备并搬回。八、《原告各项损失明细表及依据说明》,证明拓佳公司各项违约行为给和兆丰公司造成的损失不低于240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和兆丰公司损失。和兆丰公司当庭补充提交以下证据:一、技术参数补充说明、说明书摘录。二、拆卸10台夏普XG-LU20XA设备的现场照片及视频。三、设备更换的现场照片。证据一至三共同证明:1.证明涉案设备品牌、型号、设备参数等均不符合合同约定,该残次品投影的成像画面亮度(3200流明)比合同约定亮度(4200流明)大幅降低,色彩失真,衰减严重,淡色图像无法显示,呈现效果色彩肉眼可见不合格;涉案设备说明书的投影高度约2米,合同约定高度应为3.3米,投影面积大幅缺失,严重不合格,导致呈现画面无法达到教学效果,此外还存在材料、线路图等关键点问题,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2.相关设备大部分没有拆封,部分设备拓佳公司自己挂在天花板上,但没有撕开保护膜,没有安装电线、网线,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核心软件及核心硬件,没有通电,更没有调试,没有验收合格,一直占用营业场地,和兆丰公司多次书面要求拓佳公司拆回,拓佳公司至今未处理。和兆丰公司被迫无奈花钱请人拆除,再次要求拓佳公司立即将设备全部搬回。四、银座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涉案项目在受疫情严重影响下,处于招生淡季、营业面积受限等严重困境时期,2021年5月、6月疫情营收合计62万元以上(部分收入是现金或进入其他账户),若在2019年9-11月(商场开业、学校开学招生黄金季、没有疫情、营业面积全开),收入至少240万元,因拓佳公司多项违约导致实收仅约100000元,和兆丰公司损失至少200多万元。
拓佳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这些证据不属于二审新发现的证据,不能作为新证据在二审期间做举证质证。二、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这些证据是和兆丰公司自行制作,拓佳公司没有违约行为,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和兆丰公司待证事实。三、拓佳公司被清退之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在二审期间和兆丰公司提出设备质量问题,并向拓佳公司主张赔偿没有合同依据。在一审庭审中和兆丰公司承认设备已在使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拓佳公司请求和兆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56530元能否成立以及和兆丰公司请求双倍返还已付款项以及赔偿损失256400元能否成立。
针对前一焦点,涉案《项目合同》约定和兆丰公司所需的为爱其品牌投影机(约定了具体参数),拓佳公司作为设备供应方,在订立合同时理应知晓相关设备是否已停产,或者在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备货,或者备货时才知道设备已停产亦应及时与和兆丰公司沟通,拓佳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和兆丰公司同意使用替代产品,拓佳公司私自更换投影机品牌构成了根本性违约;涉案合同约定总工期20日,备货工期10日、施工日期10日,但拓佳公司在2019年9月4日签订合同后直至2020年9月19日才到涉案项目处交付设备,已超过合同约定工期,拓佳公司抗辩主张系因第三人炫影公司的原因导致施工受阻,但拓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综合上述事实,和兆丰公司拒绝拓佳公司继续安装设备具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拓佳公司构成违约,并认定涉案《项目合同》于起诉状送达之日即2020年1月9日解除并无不当。拓佳公司由于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且实际并未按照约定的品牌和数量交付完毕设备,亦未完成安装施工,其请求支付剩余货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和兆丰公司请求双倍返还已付款项以及赔偿损失256400元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涉案《项目合同》虽然约定“乙方(拓佳公司)承诺提供产品为原厂家原品牌,如发现以次充好或伪劣冒牌产品,甲方(和兆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合同款”,但本案中,拓佳公司仅是更换其他品牌设备,并无证据显示使用假冒伪劣设备,故和兆丰公司据此主张拓佳公司双倍返还已付款项不能成立。涉案《项目合同》约定“乙方应保质保量保期完成施工,若延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将已收取未施工部分工程款退还给甲方,并支付总价款20%作为违约金”,本案系和兆丰公司因为拓佳公司擅自更换其他品牌以及迟延供货而拒绝拓佳公司继续进行安装施工进而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参照该项约定判令拓佳公司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即138045.6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针对损失赔偿,和兆丰公司要求拓佳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56400元的诉讼请求,其提交的均为间接证据,其所主张的损失数额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考虑涉案项目用于教育培训,和兆丰公司擅自更换设备品牌、延误工期,确会给和兆丰公司造成各项经营损失,酌定拓佳公司承担100000元损失赔偿,较为合理,本院亦予以维持。
和兆丰公司在一审期间认可使用了拓佳公司交付的设备,一审诉讼请求中亦未明确请求退还拓佳公司交付的设备,本院对其二审请求拓佳公司拆除并收回相关设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关于和兆丰公司已付货款的认定以及对拓佳公司所供设备的价值的认定已经进行了详细说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综上,和兆丰公司、拓佳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90元(已由和兆丰公司预交14055元,拓佳公司预交8635元),由和兆丰公司、拓佳公司各自负担各自预交部分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陈  朝  毅
审判员 雒  文  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敏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