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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兆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1664号

申请人深圳和兆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兴路西侧万骏经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KFB0J。

法定代表人雄鹰。

委托代理人谭海波,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敏怡,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小和山新苑******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9886026K。

法定代表人代阿勇。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和兆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的财产。现查封、冻结期间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永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