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10119号
申请人深圳和兆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兴路西侧万骏经贸大厦10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KFB0J。
法定代表人雄鹰。
委托代理人谭海波,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敏怡,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小和山新苑八区1幢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9886026K。
法定代表人代阿勇。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和兆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杭州***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永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