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民初126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5日,住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贤,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毅洪,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蓝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路**。
法定代表人:肖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容(公司员工),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告:四川安乐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梧荫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绰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公司员工),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蓝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安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蓝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安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蓝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安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34元,减半收取73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琼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钱欣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