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2624号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创业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MA62406T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汐,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安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梧荫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35006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安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原告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