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乐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安乐建筑有限公司与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23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乐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梧荫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35006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3542791。
法定代表人:汤智强。
四川安乐建筑有限公司与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安乐建筑有限公司依据(2018)川1123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四川安乐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256,670元及差欠工程款的资金利息(从2016年5月11日起以27,256,6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支付申请人已经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9,042元。本案执行费94,746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安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川1123执恢32号案件已依法对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本案依法分配到17,695,2***元(该笔款项申请人已领取),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123执7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