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4民初6971号
原告:上海普英泰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环***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
原告上海普英泰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普英泰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普英泰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英泰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1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樊 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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