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8民初2272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家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盛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审理中,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家盛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盛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反诉按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诉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家盛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