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老赖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与晋江市老赖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晋江市老赖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狮民初字第360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罗集社区老街中庄19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407012314。
原告**,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篱笆镇郑集村朱大庄一队10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7001260811。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实习),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老赖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中转站内,组织机构代码:7640772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晋江市老赖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湖东一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5792964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蚶江镇水头十六区5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008261510。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与被告晋江市老赖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晋江市老赖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长柳东晓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龙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