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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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1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中山西桥1378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831155436。
法定代表人:朱丽娟。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2-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51106354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民终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12235.92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89113.3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000元、执行费235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
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被执行人经营地法院对其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56537.70元,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的工程款项649086元。**,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2年10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66081.70元,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6000元、执行费2354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和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12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才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