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130号
申请人: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中山西桥1378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831155436。
法定代表人朱丽娟,该单位。
被执行人:冠县百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后张**村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P456M9R。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冠县百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