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1579号之二
申请人: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中山西桥1378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831155436。
法定代表人:朱丽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浙0483民初15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8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