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民初1920号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