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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林葳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与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1515号之一 申请人:句容市林葳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集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江南御花园二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句容市林葳花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句容市林葳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