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1515号之一
申请人:句容市林葳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集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江南御花园二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句容市林葳花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句容市林葳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