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102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