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06民初5602号
原告:银川绿之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车晓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瑞立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绿之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瑞立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银川绿之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银川绿之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银川绿之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2元,减半收取2471元,由银川绿之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