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晶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和、安徽某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999号 原告:**和,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晶宫世纪城7栋106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晶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经济开发区岱山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和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晶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和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