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999号
原告:**和,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晶宫世纪城7栋106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晶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经济开发区岱山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和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晶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和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