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华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5381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份证号码320826196605221412,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男,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市华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华山路**站前馨村****。
法定代表人:周春霞。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华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原告未交纳。
审判员 王 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乐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