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7744号之一
原告:青海西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
法定代表人:阳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武,重庆能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
法定代表人:袁建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强、陈万婷,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阳涛,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青海西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阳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青海西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西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西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15元,减半收取11107.5元,由原告青海西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谈红婵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