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永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3339号
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安新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平,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生亮,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袁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收到原告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给付原告所主张的合同款项,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2元,减半收取6921元,由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永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郑有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