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3487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城西区。
被告:***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51号盛世华城67号19楼-11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与被告***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所欠租赁费已给清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母 丹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