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永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3487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城西区。 被告:***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51号盛世华城67号19楼-11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与被告***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所欠租赁费已给清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母 丹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