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2945号
原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SOHO4号楼16楼116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51号盛世华城67号19楼-11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一致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玉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拉***
书 记 员 李 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