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永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2945号 原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SOHO4号楼16楼116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51号盛世华城67号19楼-11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一致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玉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拉*** 书 记 员 李  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